案例标题
王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X与前妻林XX联系,林XX告知有挣钱方法,让王XX提供银行卡帮助取钱,
每取一万元给一百元好处费。王X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
将其名下六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在违法犯罪资金转入其银行卡后,按上线安排到银行柜台取出现金
(共取款六次,取出现金百余万元),获得好处费数千元。经查,上述银行卡共查明一级卡被害人二十余起,
涉案资金共计数十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相对上线人员,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XX主动投案,
投案后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同案犯的情况下又主动供述同案犯涉案情况,构成自首。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结合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涉案数额的异议部分成立(部分被害人涉案金额核减),
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退缴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