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吴XX等与段XX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与被告段XX经人介绍相识,后按习俗举办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典礼前后,原告方给付被告方XX(大额现金、三金首饰等)共计十万余元。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分居生活,无法缔结婚姻关系。原告方认为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遂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十万余元及金戒指、金项链、金耳坠等首饰。被告辩称部分款项未收到、不同意全额返还等。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且彩礼数额较大,原告有权请求返还彩礼。扣除正常人情往来款项及不予采信的款项后,认定彩礼共计十万余元。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彩礼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三金价值后,被告应返还原告现金数万余元和金戒指、金项链各一个、金耳坠一对。同时,被告的陪嫁物品(空调、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床上用品等)原告应予返还。
判决如下: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现金数万余元和金戒指、金项链各一个、金耳坠一对;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陪嫁物品(空调、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床上用品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