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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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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扎实的证据组织,张忠秋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两万元(全额支持)的完全胜诉结果,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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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于某年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前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又签订

《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两万元。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
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两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辩称已支付该笔款项,

且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财产纠纷,与《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协议书》的约定相矛盾。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万元
,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辩称已支付该款项,但未提供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协议明确约定
“由女方向男方出具收据为凭”),且提供的转账记录无法证明系支付该笔款项,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两份协议是否矛盾的问题,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无财产纠纷,系因双方已对财产作出了

明确约定,故两份协议并不冲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两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要求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两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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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秋律师,男,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20年度新乡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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