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张XX与王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于某年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前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又签订
《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两万元。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
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两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辩称已支付该笔款项,
且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财产纠纷,与《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协议书》的约定相矛盾。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约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万元
,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辩称已支付该款项,但未提供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协议明确约定
“由女方向男方出具收据为凭”),且提供的转账记录无法证明系支付该笔款项,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两份协议是否矛盾的问题,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无财产纠纷,系因双方已对财产作出了
明确约定,故两份协议并不冲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两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要求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两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