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皖 1103 刑初 XX 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LLH,男,1998 年 12 月 23 日出生于 JXS 省 DN 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 JXGZS 市 DN 县,经常居住地 JXGZS 市 DN 县。2020 年 3 月 27 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 NQ 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29 日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 NQ 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秀,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一部刑诉 [XXXX] 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LLH 犯诈骗罪,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作出(2020)皖 1103 刑初 XX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 LLH 不服,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同年 1 月 21 日立案,并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G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LLH 及其辩护人王晓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 年 3 月份,被告人 LLH 加入位于境外的一诈骗团伙,其利用虚假身份注册的微信和 QQ 账号在网络上与被害人接触,博取好感和信任后,推荐虚假博彩平台,诱骗被害人充值实施诈骗。其中,LLH 以 QQ 号 “风景如画” 添加被害人 XX 为好友并获取信任后,推荐上述平台,先后诱骗充值 1 万元、5 万元,后台操控获利后,再诱骗充值 20 万元,导致 XX 无法提现。XX 共计被骗 18.6634 万元,后将 LLH 扭送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 LLH 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 LLH 辩称:仅负责前期聊天,后续诈骗由组长完成,仅获利一万余元。其辩护人辩称:LLH 系跨国诈骗集团底层参与者;部分指控证据不足;自愿认罪认罚,属从犯、初犯、偶犯,且供述有助于侦破境外团伙,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19 年 3 月,被告人 LLH 加入境外诈骗集团,以 QQ 号 “风景如画” 结识被害人 XX 并获取信任,推荐虚假博彩平台后将账号转交上线 “黑马”。上线通过后台操控,先小额返利获取信任,再诱骗大额充值,最终导致 XX 无法提现。XX 共计被骗 186634 元,后报警并扭送 LLH 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1、护照、出入境查询结果:LLH 曾出境至境外,后入境国内。
2、QQ、微信聊天记录、投注记录:LLH 使用相关账号与 XX 沟通及投注情况。
3、银行交易清单:XX 涉案资金流转记录。
4、辨认笔录:XX 辨认出 LLH。
5、抓获经过:2020 年 3 月 27 日,XX 将 LLH 扭送至公安机关。
6、被害人 XX 陈述:被诱骗充值后无法提现的经过。
7、被告人 LLH 供述:参与境外诈骗,负责前期聊天并获利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 LLH 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LLH 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LLH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止。罚金限期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 LLH 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SQQ
人民陪审员:WBL、TR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Y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