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委托人孙XX与被告张XX原系朋友关系。2018年2月,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孙XX借款60余万元,月息1.4%,借款期限不超过91个自然日,还款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0日。协议还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应按借款金额每日0.1%支付违约金利息。协议签订当日,孙XX实际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60万元。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任何本息,孙XX多次催讨无果。
办案经过
孙XX委托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刘婉律师代理此案。刘婉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双方沟通记录等,确认借贷关系清晰、事实明确。因被告拒不还款且下落不明,刘婉律师果断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公告送达。在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刘婉律师围绕借款本金、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的合法性进行充分举证和论证,确保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刘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的利息25760元,以及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173544.11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如被告逾期不履行,还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