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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履约存在瑕疵,刘婉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追回欠款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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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婉律师 在线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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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对方以“未提供永久序列号”为由提起的反诉,刘律师精准梳理合同履行节点,通过组织竣工验收单、结算审核表等核心证据,牢固确立了己方已全面履行施工及交付义务的事实基础。在庭审中,刘律师巧妙运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法律逻辑,有效化解了对方要求返还巨额工程款的不合理诉求,成功将案件焦点引导至“继续履行提供序列号”与“支付尾款”的对等抗辩上。最终在己方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工程款债权,实现了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XX)湘08XX初XX号案件中,某科技公司与某传媒公司签订某球幕影院项目系统集成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承包该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总价480万元。某科技公司依约组织施工,项目于2022年11月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2023年7月,双方完成工程造价审核,最终确定工程结算款为479万余元。然而,某传媒公司在陆续支付385万余元后,剩余70万余元迟迟未付。某科技公司遂委托刘婉律师等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某传媒公司则提起反诉,主张球幕影院的正常运营依赖于X科技公司提供的中控系统序列号,因某科技公司拒绝提供永久序列号导致影院停业,要求返还工程款49万余元、赔偿停业损失及违约金,并要求提供永久序列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传媒公司未付清尾款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第二,某科技公司未提供球幕中控系统永久序列号是否构成违约,应否承担赔偿停业损失及继续履行的责任;第三,在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各自的违约责任及反诉请求的合理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某传媒公司未按约支付至结算款95%的进度款,存在违约行为,应支付剩余工程款70万余元。同时,球幕中控系统序列号属于影院正常使用的必备条件,某科技公司仅提供短期授权且后续拒绝续期,未提供永久序列号,亦构成违约。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对各自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传媒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余元;某科技公司提供永久序列号并赔偿经营损失8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求。款项相抵后,某传媒公司还需向某科技公司支付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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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婉律师,于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2018年11月 创立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任职律所主任。 在执业期间办理了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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