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教育公司系从事教育培训经营的市场主体,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教育品牌加盟授权合同书,约定以单店加盟模式取得该教育品牌授权,开设培训校区开展课外辅导业务。签约后,某教育公司依约支付主校区加盟费14万余元、保证金1万余元;出于对特许方的信任,另行预先支付意向校区加盟费10万余元、保证金1万余元。同时,还缴纳一年运营服务费1万余元。
主校区开业运营后,某教育科技公司虽在合作初期开展部分培训与指导工作,但自合作第二年起,不再提供技术指导、运营培训、督导管理等合同约定的持续性支持服务。某教育公司校区长期亏损,双方就服务支持、退费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续某教育公司更换经营品牌,停止使用案涉特许经营资源,但未能就合同解除与费用退还达成一致。委托刘婉律师团队后,律师梳理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提起商事仲裁,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要求某教育科技公司返还各项加盟费、保证金、剩余运营服务费,并承担律师费与仲裁费。
【争议焦点】
1. 某教育科技公司是否存在根本违约及合同解除时间。某教育科技公司抗辩已完成品牌授权及全部义务;某教育公司主张特许人负有持续运营指导义务,后期长期停止服务致使合同丧失履行基础。
2. 加盟费一次性包干不予退还的格式条款是否适用。某教育公司提出加盟费对应特许资源使用期限,应结合实际使用时间按比例折算返还。
3. 未签正式合同的意向校区已支付加盟费及保证金但未落地经营,某教育科技公司是否应全额返还。
4. 某教育科技公司后期未提供对应运营服务,是否应退还未享受服务期间的运营服务费。
5. 律师费、仲裁费的分担,以及主校区保证金是否应予退还。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开庭审理作出终局裁决:确认案涉合同于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某教育科技公司之日解除;裁决某教育科技公司按实际使用天数折算返还主校区加盟费6万余元;意向校区未实际设立,裁决全额返还意向校区加盟费10万余元、保证金1万余元;裁决返还剩余运营服务费六千余元;支持部分律师费请求,裁决某教育科技公司承担律师费2万余元;仲裁费用由某教育科技公司承担80%,某教育公司承担20%;因某教育公司存在未协商即自行退出的行为,未支持主校区保证金退还请求。综上,某教育科技公司需向某教育公司合计支付20余万元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