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肇事遭保险拒赔 刘婉律师助力当事人全额获赔胜诉
一、案情介绍
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 “委托人”)为名下一台营业性质的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合法有效。
保险期间内,委托人的工作人员驾驶该投保车辆,在北京市某路段与第三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委托人一方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两车损失进行定损,合计维修费用共计8582 元,委托人已实际支付全部维修款项。
当委托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无营运从业资格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向委托人出具拒赔通知书,明确表示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商业险部分拒绝赔偿,委托人合法权益受损,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保险合同条款、事故认定及定损、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针对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制定诉讼策略:
固定事实证据:提交事故处理协议、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单、定损单、维修费发票及明细等,证明事故真实发生、车辆使用性质为营业租赁、损失金额确定且委托人已实际赔付。
针对拒赔理由逐一抗辩
关于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投保车辆登记及保险单均为营业 / 租赁,委托人交由员工驾驶使用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主张无事实与合同依据。
关于 “无营运资格证免赔”:案涉保险条款中关于 “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相关许可证免赔” 的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依法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庭审中精准质证与法律论述:庭审中重点指出保险公司无法举证已尽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请求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律师全部代理意见,认定:
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公司以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拒赔不成立;
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而不生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委托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 8582 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委托人快速实现全额获赔。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营运车辆保险拒赔纠纷的典型胜诉案例。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 “无从业资格证”“改变使用性质” 等理由拒赔商业险,但免责条款必须依法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才生效。律师通过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证据短板,有效维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车险拒赔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办案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