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120万购房意向金,开发商八年未动工,刘婉律师代理成功解除合同并追回本息
案件类型:合同纠纷(购房意向书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介绍
2013年10月12日,原告(我方委托人)与被告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原告以1588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地块的房屋,房屋面积约90平方米,交付时间暂定为2015年12月31日前。
根据《意向书》约定,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意向金12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不得因市场价格变动等因素单方解除本意向合同;如因项目自身原因未能出让给原告,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退还原告本金及利息。
《意向书》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20万元意向金。
然而,被告的开发项目至今尚未进行任何承建,亦无任何动工意向。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售卖涉案房屋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退还本金及利息,均遭拒绝。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刘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意向书》、返还120万元意向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办案经过
1. 精准定性:预约合同而非本约合同
刘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如何认定?
刘婉律师指出,该《意向书》是双方为涉案项目房屋买卖签订的预约合同,独立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认定直接影响合同效力的判断——预约合同不以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生效要件,避免被告以“合同无效”为由仅返还本金。
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观点,认定《意向书》属于合法有效的预约合同。
2. 锁定违约事实: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刘婉律师重点举证以下事实:
被告自认涉案项目房屋至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涉案项目尚未建成,亦无动工意向;
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构成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3. 对抗第三方抗辩:合同相对性原则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根据2014年另案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其在涉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应由该公司承担退款责任。
刘婉律师当庭指出: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原告的效力。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将其合同义务转嫁给他人。
法院完全采纳了该意见,驳回了被告的抗辩。
4. 精准调整诉求:优化资金占用费起算点
庭审中,刘婉律师敏锐把握时机,于2021年4月9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明确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以该日作为解除通知到达被告之日,并以此作为资金占用费的起算点,实现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三、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核心诉求,判决如下:
| 判项 | 内容 |
|---|---|
| 一 | 确认《购房意向书》于2021年4月9日解除 |
| 二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意向金120万元 |
| 三 | 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20万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2021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 四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 诉讼费 | 15600元由被告负担 |
核心胜果:
✅ 合同成功解除
✅ 120万元意向金全额返还
✅ 资金占用费获支持
✅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四、律师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开发商无预售许可证售房 + 长期不开发 + 以第三方承认为由拒退款”的购房意向金纠纷。虽然案件历时八年,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但刘婉律师通过:
✅ 精准的合同性质定性(预约合同)
✅ 清晰的违约事实举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有力的法律抗辩(合同相对性原则)
✅ 灵活的庭审策略(当庭变更诉求)
最终为委托人争取到了解除合同 + 返还本金 + 资金占用费 + 诉讼费由对方承担的完胜结果。
本案也再次印证: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买方仍可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对于长期拖延、以各种理由推诿的开发商,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启动诉讼程序,是维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