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婉律师代理恋爱分手大额赠与纠纷二审胜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依法追回54.8万元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恋爱期间大额赠与分手后追回纠纷。2020年3月,原告潘XX(台湾居民,居住于北京)与被告杨X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杨X多次向潘XX表白、求婚,承诺领证结婚、照顾其后半生。基于对这段感情和婚姻承诺的信任,潘XX在短短四个月内,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向杨X支付了合计648100元的款项。
上述款项中,包括:用于替杨X偿还网贷的68000元、用于购买川崎摩托车及相关配件的近50万元,以及购买头盔、骑行服、探亲、体检等费用。其中,摩托车登记在杨X名下并由其实际使用。
2020年6月8日,杨X正式向潘XX求婚。然而,求婚不久后双方感情破裂,最终分手。潘XX认为,自己是在杨X以结婚为前提的承诺下才支付上述大额款项,现恋爱关系已结束,杨X继续占有这些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多次索要无果后,潘XX委托刘婉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
刘婉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系统梳理了案件关键证据,主要包括:
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原了双方从恋爱、求婚到分手的过程。记录显示,杨X多次主动提及“领证结婚”“照顾后半生”“下辈子也不跑”等内容,潘XX是在此前提下才同意支付大额款项;
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凭证:清晰证明潘XX向杨X支付了648100元的具体金额及时间;
双方当庭陈述:双方对部分款项用途(如摩托车款49万元、还网贷68000元等)达成一致。
庭审中,杨X辩称所有款项均为潘XX的无条件自愿赠与,且赠与已完成,无需返还。杨X还以潘XX本人未到庭为由,质疑诉讼主体资格。
刘婉律师提出核心代理意见:
潘XX支付款项的前提是以恋爱和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现双方已分手,恋爱关系结束,所附条件未成就,杨X继续占有款项丧失合法依据,依法应予返还;
即便认定为赠与,也是附恋爱关系的赠与,关系解除后杨X无权保留;
本案不属于必须当事人本人到庭的案件,潘XX已特别授权律师代理,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采纳了刘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潘XX基于恋爱关系向杨X转款,现双方已分手,杨X继续占有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即使认定为附条件赠与,条件已不成就,杨X应予返还。一审判决杨X返还548000元(扣除潘XX自认自愿赠与的头盔、骑行服、探亲费等部分)。
二审阶段
杨X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所有款项均为无条件自愿赠与,应适用赠与合同法律规定,无需返还;同时再次要求潘XX本人出庭。
刘婉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代理潘XX,提交了详细的书面答辩意见,并针对杨X二审提交的新证据(部分聊天记录节选)进行有力质证:
指出杨X截取的聊天记录断章取义,不能反映完整对话背景;
结合上下文证明,潘XX“我送你kawasaki,你送我MINI COOPER”等表述,恰恰说明双方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互赠期待,而非无条件赠与;
强调潘XX经济条件好不能成为杨X无偿占有大额财产的理由,更不能掩盖杨X“以情感欺骗方式骗取金钱利益”的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微信聊天记录整体反映了双方从恋爱到求婚再到分手的过程,潘XX系基于杨X的表白、求婚等行为,以发展恋爱关系并结婚为目的支付款项;现恋爱关系已结束,杨X取得款项没有依据,应予返还。一审判决认定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并无不当。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东海县人民法院)
一、被告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潘XX返还548000元;
二、驳回原告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8901.5元,由杨X负担7900元。
二审判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2元,由上诉人杨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潘XX成功追回54.8万元,杨X的上诉请求被全面驳回。
刘婉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证据组织精准:从海量微信聊天记录中完整梳理出“以结婚为目的”的关键线索,锁定附条件赠与的核心事实,使法院最终采纳该定性;
法律定性准确:成功将案件定性为“附条件赠与”而非“无条件赠与”,并论证“恋爱关系结束即条件不成就”的法律逻辑;
程序障碍突破:有效应对对方关于“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抗辩,保障案件顺利推进;
二审稳守胜果:针对对方上诉及新证据,逐条驳斥,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为客户实现终审胜诉。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恋爱期间大额财产纠纷,法院的判决明确了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分手后可以依法追回的裁判规则。对于类似遭遇的当事人,建议及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维权,避免“人财两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