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婉律师代理合同纠纷重审胜诉:成功追回工程欠款212万余元,驳回对方违约金请求
审理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审)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政府数字沙盘采购项目合同纠纷。原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告(昆明市某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晋宁规划展览馆数字沙盘项目采购合同书》,合同总金额478万元,约定由科技公司承担展览馆数字沙盘项目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工作。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五期:
第一期(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143.4万元
第二期(隐蔽工程验收后):支付20%,即95.6万元
第三期(主要硬件设备到场后):支付30%,即143.4万元
第四期(终验合格后):支付15%,即71.7万元
第五期(质保期满后):支付5%,即23.9万元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收到首付款后正式进场施工。然而,自然资源局仅支付了第一期及部分第二期款项共计239万元,剩余239万元(含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一直未付。科技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诉讼过程曲折,经历了一审、上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鉴定、重审判决多个阶段。刘婉律师自案件前期即接受科技公司委托,全程代理。
一、案件程序进程
2021年:科技公司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2022年6月3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2年8月26日:晋宁区人民法院重新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核心争议焦点
工程款是否应当支付? 自然资源局辩称科技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工程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
是否存在违约? 自然资源局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4.78万元;
已完成工程量如何认定? 双方对施工完成情况及对应价款存在重大争议。
三、律师核心工作
刘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以下关键证据:
合同书及附件、项目方案确认单、平面设计确认单;
设备到货单(2017年7月4日、8月1日经自然资源局签字确认);
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及沟通邮件;
催款函及回复函;
展览馆开馆网页截图;
双方往来邮件及洽商函。
面对工程量争议,刘婉律师果断申请司法鉴定。经双方摇号,法院委托云南某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
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2,614,558.64元
有争议部分工程价款:2,140,000元
鉴定结论为科技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提供了强有力的专业支撑。
在庭审中,刘婉律师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设备已到场并经被告签字确认,第三期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拒付构成违约;
工期延误系因被告迟延支付首付款及文化节期间要求停工所致,非科技公司单方责任;
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互不承担违约金;
工程虽未正式验收,但已完成主要施工内容,依据鉴定报告,被告应支付对应工程款。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刘婉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一、合同解除
解除双方于2017年4月24日签订的《晋宁规划展览馆数字沙盘项目采购合同书》。
二、支付工程欠款
被告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科技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25,558.64元。
三、支付逾期利息
以2,125,558.6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
四、驳回双方违约金请求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含违约金47,800元);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含违约金47,800元)。
五、诉讼费及鉴定费合理分担
本诉案件受理费29,744元,由自然资源局承担28,000元,科技公司仅承担1,744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自然资源局全部承担;
鉴定费60,000元,双方各承担30,000元。
科技公司成功追回212.5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自然资源局的反诉违约金请求被全面驳回。
刘婉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程序应对稳健:在一审不利的情况下,成功上诉并推动二审发回重审,为客户争取到重新审理的机会;
鉴定策略得当:果断申请司法鉴定,以专业鉴定意见锁定工程量及对应价款,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违约责任精准抗辩:成功证明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法院采纳“互不承担违约金”意见,为客户避免4.78万元赔偿;
质保金及利息争取:虽质保金因工程未交付未获支持,但成功争取到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
费用负担有利:诉讼费、鉴定费主要由对方承担,最大限度减轻客户负担。
结语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司法鉴定等多个环节。刘婉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精准的法律判断力以及对鉴定程序的熟练运用,最终为客户成功追回212.5万余元工程欠款及利息,并全面驳回了对方的违约金反诉请求,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