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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成功追索借款本金187万余元及违约金,律师助委托人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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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提出“预先扣息”抗辩但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借完整的借条、收条、银行流水及现金交付视频,成功锁定借款本金200万元。针对违约金约定过高问题,律师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上限,合理调整诉讼预期。同时,诉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控制了被告资产。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6月

代理方:原告(出借人)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一系朋友关系。被告一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于2025年3月31日至4月7日期间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具体事实如下:

第一笔借款(100万元):2025年3月31日,原告使用其XX银行卡分三次向被告一转款,共计100万元。同日,被告一及被告二(被告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制衣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确认收到借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5年4月14日,逾期还款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30%。同时约定纠纷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笔借款(50万元,现金交付):2025年3月31日,原告向被告一交付现金50万元,并录制了款项交付视频作为证据。同日,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和《收条》,确认收到该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同为2025年4月14日,逾期违约金标准同上。

第三笔借款(50万元):2025年4月7日,原告委托朋友通过XX银行网银向被告一转款50万元。两被告收到款项后出具《借条》和《收条》,确认收到该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25年4月16日,逾期违约金标准同上。

综上,原告共计向两被告出借款项2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偿还了122.500元,尚欠本金1.877.500元未予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本所黎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XX元;

2. 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63250元(按借款金额30%计算);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同时,原告在诉前申请了财产保全,预交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主要抗辩意见

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

1. 原告实际出借本金仅为168万元,而非200万元。理由是:对于现金交付的5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一返还现金22万元作为“预先支付的利息”,被告实际仅收到28万元;对于2025年4月7日转账的5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一返还现金10万元作为“预先支付的利息”,被告实际仅收到40万元。

2. 原告主张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0%)明显过高,显失公平,依法应予减少。

四、案件结果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

1. 被告一、被告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XXX元及逾期违约金232810元;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超出LPR四倍部分的违约金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63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63元,由两被告负担16841元,原告负担1322元。

五、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包括:借款本金的实际数额如何认定、逾期违约金的司法保护上限如何适用。法院最终基本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取得以下关键成果:

第一,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 被告辩称原告在出借时预先扣除了“利息”,实际交付本金仅为168万元。但我方在诉讼中提交了充分证据:三笔借款均有《借条》《收条》为证,其中50万元现金交付还配有完整的交付视频;另两笔转账有银行流水佐证。被告虽提出抗辩,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预先扣除利息”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人主张提前扣除利息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举证不能,法院依法采信了我方主张,认定借款本金为200万元,扣除已偿还的122500元后,尚欠XXX元。

第二,关于逾期违约金的调整。 《借条》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30%,即563250元。该约定虽然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但确实超出了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2025年3-4月,当时一年期LPR为3.1%,四倍即年利率12.4%。原告借款本金XXX元,按照LPR四倍计算至起诉时的违约金为232810元。法院据此对违约金进行了调减,我方对此结果表示接受,因为该调整符合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关于被告不到庭的后果。 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答辩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这在程序上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实现。

第四,关于诉前保全的价值。 我方在起诉前及时申请了财产保全,预交保全费5000元。虽然判决中未单独列明保全费的承担方式,但法院将保全费与案件受理费合并计算,由败诉方承担绝大部分(16841元中的绝大部分),这有效降低了原告的诉讼成本,也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保障。

本案中,被告以“预先扣除利息”为由试图减少本金认定,但因其无法举证,法院未予采信。这再次印证了民间借贷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同时,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既保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收益,也防止了畸高违约金带来的不公。

六、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在被告提出“预先扣息”抗辩但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借完整的借条、收条、银行流水及现金交付视频,成功锁定借款本金200万元。针对违约金约定过高问题,律师主动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上限,合理调整诉讼预期。同时,诉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控制了被告资产。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本金187.75万元及法定上限违约金,为委托人追回款项超210万元,充分体现了证据组织和诉讼策略的专业价值。


  • 2025-06-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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