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振动致房屋裂缝,鉴定意见认定“相关性”,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尹绪梅律师代理上诉成功,案件迎来重大转机
一、案情介绍:房屋裂缝频现,施工振动成疑
本案当事人方XX(化名)系浙江省某县居民,其自建房屋在相邻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期间,陆续出现多处墙体裂缝、结构损伤等异常情况。方XX多次向施工单位及开发商反映,但未获妥善解决。
后经专业机构——浙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施工机械作业及车辆行驶所引发的地表振动,与案涉房屋18处裂缝损伤结果具有相关性。
然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充分采纳该鉴定意见,认定施工振动与房屋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驳回了方XX的赔偿请求。
二、办案经过:精准上诉,聚焦鉴定意见
方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尹绪梅律师代理提起上诉。
办案关键动作:
梳理鉴定意见核心结论
尹绪梅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并系统分析《鉴定意见书》,重点锁定其中关于“振动与裂缝损伤具有相关性”的明确表述,作为二审突破口。指出一审事实认定错误
在上诉状及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一审法院未依法采信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77条
主张本案符合“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庭审中强调证据链完整性
结合施工时间、振动强度、裂缝出现时间、位置分布等客观数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强化因果关系论证。
三、案件结果: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浙江省衢州市中XX经审理后认为:
“浙江**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已明确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机械、车辆行驶引发的地表振动与案涉房屋18处裂缝损伤结果具有相关性,一审与此相悖的认定不当,本案需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25)浙0825民初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