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背景
本案系一起因房屋拆迁安置引发的共有财产分割纠纷。原告杨X(男,69岁)与被告王X(女,64岁)原系夫妻关系,第三人杨X某(女,39岁)系双方婚生女。
2002年,杨X与王X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生效判决对双方婚后共同建造的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79号院内的房屋进行了分割:王X分得北房西边两间及南房西边三小间,杨X分得北房东边两间及南房东边三小间。
(二)拆迁安置情况
2007年,上述79号院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杨X与王X均为被拆迁人,王X作为代表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及相关文件。拆迁后,79号院房屋转化为两套回迁安置楼房,即位于同一小区的34号楼4单元202室(以下简称“202室”)和32号楼7单元102室(以下简称“102室”)。
此后,双方经口头协商,对回迁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由王X分得202室房屋,杨X分得102室房屋。双方按照该约定各自居住至今,已形成事实上的分家析产格局。
(三)争议焦点
2021年,王X利用其代表家庭办理回迁手续的便利条件,在杨X不知情且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应属于杨X的102室房屋,以初始登记的方式办理至第三人杨X某(双方之女)名下。杨X得知此事后,认为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遂提起诉讼。
(四)诉讼请求
杨X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依法分割其与王X的共有财产,即202室及102室房屋,并判令102室房屋归其所有,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办案经过
(一)接受委托,制定策略
被告王X及第三人杨X某委托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尹绪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尹绪梅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
梳理案件时间线:从2002年离婚判决,到2007年拆迁安置,再到2021年初始登记,厘清每个关键时间节点的法律状态;
审查核心法律问题:涉案102室房屋的权属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化而来的共有财产,原告杨X对102室确实享有合法权益,但第三人杨X某通过初始登记已取得物权公示效力;
分析各方利益诉求:原告杨X的核心诉求是获得102室房屋的权属保障及晚年居住安稳;被告及第三人则希望在维护杨X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自身既得利益不受过度减损。
基于以上分析,尹绪梅律师判断: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若坚持诉讼对抗,不仅时间成本高、诉讼成本大,还可能激化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相比之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能高效定分止争,又能为各方争取最大利益公约数。
(二)调解过程中的核心突破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过程中,尹绪梅律师凭借丰富的家事纠纷处理经验,提出了兼顾各方利益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202室归属问题:202室已由王X及第三人居住使用多年,权属明确,可直接确认归第三人杨X某所有;
102室权属问题:考虑到102室初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原告杨X对该房屋确实享有共有份额,方案确定为杨X与第三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
居住权保障问题:为彻底解决杨X的后顾之忧,尹绪梅律师主动提出在调解协议中增设终身居住权条款,明确杨X及其配偶对102室享有终身居住权,第三人在杨X去世前不居住该房屋;
过户费用问题:为减轻杨X的经济负担,明确102室房屋过户的全部费用由第三人负担;
诉讼费用问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自愿承担。
(三)调解协议达成
经过尹绪梅律师的积极协调与沟通,各方当事人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对以下内容予以确认:
202室归第三人杨X某所有;
102室由杨X与第三人杨X某按份共有,各享有50%份额,第三人与被告于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过户费用由第三人负担;
杨X及其配偶对102室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第三人在杨X去世前不居住该房屋;
各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结果
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取得了以下成果:
| 成果维度 | 具体内容 |
|---|---|
| 争议解决效率 | 避免进入漫长的诉讼对抗程序,高效化解三方矛盾 |
| 产权确权 | 102室房屋通过调解书明确了杨X50%的共有份额,杨X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确认和保障 |
| 居住权保障 | 杨X及其配偶对102室享有终身居住权,晚年居住安稳无忧 |
| 经济成本 | 全部过户费用由第三人负担,诉讼费7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
| 家庭关系修复 | 通过和平协商方式解决争议,避免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 |
本案充分体现了调解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独特优势——既实现了物权确权的法律效果,又兼顾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维系与老年人的居住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