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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圆满调解,律师助力当事人敲定千万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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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XX 市 XX 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XXXX) XXXXXX 民初 XXXXXX 号

原告:LZF, 女,1986 年 7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 XX 区域模糊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HM, 男,1980 年 11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 XX 区域模糊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WXC, 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HDY, XXX律师。

原告 LZF 与被告 LHM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立案。

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家 XX 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中被告 LHM 名下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有权均归被告 LHM 所有;

二、被告 LHM 支付原告 LZF 补偿款人民币 1,001 万元,履行方式: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前给付 50 万元,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前给付 300 万元,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前给付 651 万元;

三、如被告 LHM 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如期足额履行,则原告 LZF 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之款一并申请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 81,800 元,减半收取计 40,9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均由原告 LZF 负担 (已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TYJ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SCX


  • 1970-01-01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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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炯律师,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质,深耕婚姻家事争议解决、民商事纠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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