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XXXX)XXXX 民初 XXXXX 号原告:LXX,女,1977 年 3 月 31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模糊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LQS,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YL,男,1974 年 2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模糊地址。
原告 LXX 与被告 BYL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L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7,455 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3. 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双方父母共同朋友介绍,于 2001 年 8 月 22 日首次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已成年。2016 年被告向原告提出离婚,双方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共同房屋归原告所有。双方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复婚。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无存续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 LXX 与被告 BYL 自愿离婚;二、被告 BYL 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之前支付原告 LXX14 万元,于 2026 年 5 月 27 日之前支付原告 LXX60 万元;三、现登记在双方名下房产自 2025 年 12 月 5 日起由被告 BYL 使用,使用期间,被告 BYL 按每年 4.80 万元向原告 LXX 支付房屋使用费,此款,被告 BYL 自 2026 年 5 月 27 日起于每年 5 月 27 日之前支付原告 LXX,且上述房屋使用期间发生的水、电、煤、物业费、车位管理费由被告 BYL 承担;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负担;五、双方于本案无其他争议;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375 元,由原告 LXX 负担 825 元,由被告 BYL 负担 550 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LWY二 0 二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GY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