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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精准取证,律师全力维权斩获多项财产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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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炯律师 在线
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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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XXXX)XXXX 民初 XXXXX 号
原告:XXX,女,1988 年 8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模糊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LXS,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1 年 9 月 16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X。
原告 XXX 与被告 X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 FLW 独任审理,并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炯、被告 XX 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均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 HX R 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 6,000 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并要求被告按每月 6,000 元补付 2020 年 10 月起至 2024 年 1 月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共计 240,000 元;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 250,000 元,并按每年 LPR 一倍利率计算,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16 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 2018 年 7 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登记结婚,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生育一女,已成年相关信息。2020 年 10 月 7 日,原告携女离家外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次诉讼来院,要求和被告离婚,提出依法分割以下夫妻共同财产:1. 被告婚后购置的名下XXX小型轿车一辆(含模糊牌照),要求车辆及车牌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一半折价款即 125,000 元;2. 被告名下XX银行模糊账号存款余额 649.28 元,以及该账户 2020 年 8 月 24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财付通网联收款 465,622.41 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对应款项一半折价款;3. 被告名下微信余额 1,380.80 元以及支付宝余额 0.4 元,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一半的折价款。
被告 XX 辩称,第一,同意与原告离婚。第二,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给付抚养费 2,500 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不同意补付分居期间子女生活费,若法院判决补付,同意按每月 3,000 元标准补付;离婚后每月探视孩子两次。第三,不同意归还 250,000 元和利息,主张款项为夫妻日常往来,借条受胁迫出具,无有效借款凭证。第四,财产分割意见:1. 案涉车辆及牌照由被告父母出资购置,出资来自被告母亲模糊账户转账,购车总价 250000 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分割车辆,原告需分担一半购车借款;2. 认可分割银行卡零散余额,拒绝分割大额网联收款,自称任职校内后勤、经营 XX 餐饮企业,大额流水系经营采购往来;3. 微信、支付宝余额同意对半分割。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XXX小型轿车及对应牌照价值为 250,000 元;车辆、牌照登记在被告名下。
双方确认:被告名下银行卡余额、微信及支付宝余额金额、涉案时间段网联收款总额。
双方确认:原告名下某银行模糊账户一笔转账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折价款。
子女探视事宜由法院依法裁判。
关于 250000 元借款:原告主张钱款系向己方父母筹措,通过多笔银行卡、余额宝转账交付被告,被告因经营借款并自愿出具借条;被告抗辩转账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条系受胁迫签署,钱款经营亏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双方 2018 年登记结婚、2019 年生育子女,2020 年 10 月起分居,原告此前两次起诉离婚均被判决驳回。法院调取社保记录查实双方参保薪资情况。文书内所有银行账号、案外人姓名、卡号全部脱敏处理,原告父母、案外人相关账户信息隐去。2023 年相关民间借贷案件案号脱敏,原告父母曾起诉后撤诉。案涉车辆 2023 年 5 月登记至被告名下。
本院认为:一、双方均同意离婚,准许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结合分居事实、双方收入水平,酌定补付分居抚养费、确定后续抚养费标准与探视方案。三、案涉车辆婚后购置属共同财产,车辆归被告,被告支付折价;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资产依法分割,被告需给付对应折价款。四、查实借款中 20 万元为原告婚前财产、5 万元为婚内共同财产,判令被告返还借款 225000 元,无约定利息不予支持利息主张。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 XXX 与被告 XX 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一次性补付分居抚养费 120000 元,自 2024 年 2 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2500 元至孩子成年;
三、被告每月分两次按约定时间探视子女;
四、涉案车辆及牌照归被告所有,被告十日内支付车辆折价款 125000 元;
五、被告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余额归被告所有,限期支付财产折价款 100000 元;
六、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借款本金 225000 元;
七、双方各自自行解决住房;
八、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 4038.26 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不服判决可于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  判  员:FLW
二〇二四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XYW
书  记  员:YZZ
附:相关法律条文(原文法条保留不变)


  • 1970-01-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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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炯律师,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质,深耕婚姻家事争议解决、民商事纠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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