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XXXX)XXXX 民初 XXXX 号
原告:WP,女,1977 年 12 月 3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外省模糊地址,现居上海宝山区模糊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LQS,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62 年 9 月 9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模糊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THP,某律所律师;LWC,某律所律师。
原告 WP 与被告 XX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2 月 9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2023 年 12 月 8 日开庭审理。原告 WP 及代理人周健炯、被告 XXX 及其代理人到庭应诉,审理期间双方申请延长审限调解,现已审结。
原告诉请: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月付抚养费并补付分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简述:双方再婚组建家庭,婚后生育一女,2020 年 9 月原告携女分居。原告主张案涉房产由个人婚前资金出资、车辆系个人收入购置,请求归自身所有。被告答辩同意离婚,主张子女由己方抚养,另要求分割 XX 快递公司股权增值、大额保险及转账资金,主张原告恶意转移财产。
审理查明:婚生女自愿选择跟随母亲共同生活;法院调取社保记录核实双方收入养老情况;双方确认房产、车辆及牌照市场价值;被告当庭撤回巨额股权、流水差额分割主张,另案起诉。案涉房产婚前共同签约登记在二人名下、婚后共同居住,车辆婚后登记被告名下;双方名下全部银行卡账号、保险公司名称、案外人姓名、异地房产地址、各类投资平台名称统一脱敏隐去;相关过往诉讼案号、刑事文书案号全部虚化处理。原告XXX投资亏损已向公安报案。
本院裁判观点: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遵从孩子意愿确定抚养权,结合居住、收入酌定抚养费与探视方案;房产、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顾女方、子女原则划分权属。
判决主文:一、准予 WP 与 XXX 离婚;二、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一次性补付分居抚养费 55400 元,自 2024 年 2 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 1200 元至成年;三、确定被告月度及寒暑假期探视细则,原告予以配合;四、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十日内支付房产折价 XXX 元;五、车辆及牌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车辆折价 64375 元;六、原、被告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七、双方自行解决住房。
逾期付款按民诉法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对半分担。不服判决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审 判 长:JJ审 判 员:FLW人民陪审员:ZHY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XYW书 记 员:YZ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