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未满+宽限期有效:尹绪梅律师成功代理中铁公司拒付5%质保金及违约金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尹绪梅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1年8月,原告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由混凝土公司为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安置房A2标段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
合同主要约定如下:
结算方式:每月15日结算,货款分期支付。结算30天内支付结算金额的70%;主体结构封顶后三个月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
质保期: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24个月。
质保金支付条件:质保期满后180天内支付。
付款宽限期:如工程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混凝土公司同意给予3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违约。
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和利息总额最高不超过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
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于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完成全部供货,双方确认结算总金额为64万余元。工程公司陆续支付货款61万余元,剩余3.2万余元为5%的质保金未付。
2024年,混凝土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工程公司支付:
剩余货款3.2万余元;
过程违约金1.02万余元;
按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尹绪梅律师团队代理被告工程公司。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合同条款、付款记录、竣工验收文件等关键证据,明确了以下核心抗辩思路:
1. 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4个月,自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公司提供的关键证据——《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项目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8月28日。
据此计算,质保期应至2025年8月27日届满,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80天内支付,即最迟支付时间为2026年2月。原告起诉时,质保期远未届满。
2. 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合法有效
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3个月付款宽限期”,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亦应受该宽限期约束。
3. 过程违约金已无计算依据
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的基数以“工程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工程公司已于2024年7月18日支付了最后一笔款项,至此到期应付的95%货款已全部结清,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剩余欠款”用于计算违约金。
4. 过程付款不等于违约豁免,但合同已无违约基础
原告主张“接受过程付款即视为免除违约责任”不成立,但因合同约定的违约计算基数已归零,故违约金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了尹绪梅律师团队的抗辩意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混凝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认定要点:
质保期起算时间明确为竣工验收之日(2023年8月28日),尚未届满,质保金支付条件未成就;
合同约定的付款宽限期有效,原告不得以此主张违约;
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在最后一笔付款后已不存在,违约金及逾期付款损失缺乏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