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XX 民事调解书(XXXX)XXXX 民初 XXXX 号原告:SGP,男,1954 年 9 月 2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SJF,女,1946 年 9 月 25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模糊地址。被告:SGM,男,1948 年 9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委托诉讼代理人:SD,男,1979 年 6 月 14 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XX。被告:SGA,男,1950 年 10 月 4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被告:SJZ,男,1985 年 4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模糊地址。被告:SJQ,女,1962 年 10 月 19 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模糊地址。
原告 SGP 与五名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主张继承被继承人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医保余额、抚恤金、丧葬费及金银首饰。被继承人夫妇共育六名子女,部分亲属离世涉及代位继承,涉案房屋登记在二老名下。本案经属地非诉调解机构协助调解,各方确认房产为被继承人夫妻共有。
各方自愿达成协议:一、涉案房屋由六位当事人按份共有,每人占六分之一产权,过户费用平均分摊;二、2026 年 3 月 15 日前协同办理产权变更;三、限期共同出售房屋,成交净收益六人均分,交易税费、中介费共同承担;四、到期无法出售,任一权利人可申请司法拍卖,拍卖款项扣除费用后均分;五、SGM 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前给付 SGP 各类遗产补偿款 49000 元;六、当事人之间再无其他争议;七、案件受理费由六位继承人各自承担六分之一。
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审 判 员:WZY法 官 助 理:ZQF书 记 员:QLN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