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XXXX)XXXX 民终 XXXX 号上诉人 (原审被告):ZZG,男,1957 年 3 月 6 日生,汉族,户籍地浦东模糊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SZX,某律所律师。上诉人 (原审被告):ZXM,男,1983 年 12 月 7 日生,汉族,户籍地浦东模糊地址。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XXX,女,1954 年 7 月 14 日生,汉族,户籍地浦东模糊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浦东某房屋征收单位,住所地浦东模糊地址;法定代表人 YB,委托代理人 ZL、CWJ。原审第三人:某房产公司,住所地闵行模糊地址;法定代表人 HXX,委托代理人 WXH。
上诉人 ZZG、ZXM 因共有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开庭审理。上诉人上诉主张产权登记有误、存在书面承诺,要求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求。被上诉人方XX一审事实无误,请求维持原判,两原审第三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一审查明:涉案老宅为祖辈遗产,经多轮法院析产文书确认,XXX 享有 52.25㎡房屋产权;案涉地块遇征地拆迁,老宅置换三套安置房源。上诉人拿出承诺书主张被上诉人分得房源后需转交补偿,双方就安置房归属产生争议。一审确认其中一套安置房归 XXX 所有,由 XXX 向两名上诉人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二审中上诉人仍坚持地址登记错误、承诺书有效。法院核查历年建房审批、多份民事调解书、拆迁补偿方案、多轮行政裁判文书,认定原审事实查明无误,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两名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YL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无书 记 员:ZS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