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虹劳人仲 (XXXX) 办字第 XXX 号申请人:CDH,男 1994 年 7 月 7 日生汉族,户籍地外省模糊地址。委托代理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 商务服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模糊地址。单位代表人:ZM,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WQX,某律所律师。
申请人 CDH 与被申请人因劳动合同解除、薪资、加班报酬纠纷,经属地调解中心调解未果,申请人 2025 年 2 月 17 日提请仲裁,仲裁委次月 20 日受理。申请人入职从事销售,试用期被单位单方辞退,主张补齐工资绩效、各类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被申请人抗辩工资绩效已足额发放、加班需审批无额外加班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解除合法。
经仲裁委查实: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薪资标准、加班审批及绩效规则,申请人在职做六休一,休息日实际加班 12 天;单位存在少发 3 天入职工资情形。被申请人主张月薪内含周末加班费无有效证据;绩效按照考核分数据实发放,解除依据合同考核条款。
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 7 日内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5517.24 元;二、被申请人 7 日内补足工资差额 150.18 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诉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起诉、撤裁权利。仲裁员:XXX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