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抗辩成功!律师助教育科技公司驳回员工全部工资及年假请求
一、案情介绍
申请人曾X于2018年10月入职某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科技公司”),担任市场总监,月基本工资2万元加提成。2024年5月31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自2024年6月1日起,曾X的劳动关系转至教育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XX公司(以下简称“在线教育公司”)。
2025年10月15日,曾X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
教育科技公司在其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每月少发工资1万元,要求补发共计8万元;
要求支付2024年5月工资5000元;
要求支付2018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53333.33元。
教育科技公司委托尹绪梅律师代理本案,提出核心抗辩理由: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5月31日解除,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且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
二、办案经过
尹绪梅律师在接案后,迅速梳理案件关键时间节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10月1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仲裁申请时间:2025年10月15日;
时效起算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2024年5月31日)。
律师团队进一步分析申请人提出的“时效中断”主张:申请人认为其劳动关系转入关联公司,教育科技公司与在线教育公司属同一主体,时效应从其从在线教育公司离职之日(2025年6月23日)起算。
尹绪梅律师明确提出法律意见:
两家公司虽为关联公司,但均为独立用工主体,劳动关系非因个人原因转移,不等于权利义务承继;
仲裁时效不因此重新计算,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
申请人未在劳动关系解除后1年内主张权利,已丧失胜诉权。
在仲裁庭开庭审理中,尹绪梅律师围绕时效问题进行了清晰、有力的陈述,并引导仲裁委关注申请人自身对权利行使的懈怠。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申请人与教育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31日解除;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请求事项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裁决书同时明确:被申请人为终局裁决一方,申请人如不服可在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裁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