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虹劳人仲 (XXXX) 办字第 XXX 号 - 2申请人:JCL,女,1993 年 1 月 12 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模糊地址。委托代理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模糊地址;法定代表人 CK,委托代理人 WX,某律所律师。被申请人二: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
申请人由被申请人一派遣至被申请人二处任职,劳动关系终止后,主张两家单位连带支付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当月被扣工资差额。被申请人一抗辩工资足额发放、诉求超出仲裁时效;被申请人二缺席庭审、未提交答辩。
审理中申请人提交排班表、欠休表、个税截图、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扣款与加班事实,被申请人一对加班相关证据不予认可。仲裁委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单位安排加班及无故扣薪,举证不足。
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签收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席仲裁员:CJ仲裁员:JXX书记员:GQY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