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虹劳人仲 (XXXX) 办字第 XXX 号申请人:QTT,女,1988 年 5 月 16 日生,户籍地安徽模糊地址。委托代理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 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静安模糊地址;单位代表人 ZXL,委托代理人 LGL。
双方因薪资、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辞退纠纷经街道调解无果,申请人提起仲裁,审理中调整仲裁金额。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自愿离职、月薪 3000 元并可扣除食宿杂费。
仲裁查明:申请人 3 月入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4 月被公司单方辞退,企业无法举证辞退理由合法,私自扣款无双方约定佐证。仲裁采信月薪 3000 元标准。
裁决:一、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695.65 元;二、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3000 元;三、补发拖欠工资 4695.65 元;四、驳回其余仲裁主张。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资双方按法律规定享有起诉、撤裁权利。仲裁员:J书记员:ZST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