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XX裁决书嘉劳人仲 (XXXX) 办字第 XXXX 号申请人:SJ,男,1983 年 10 月 12 日生,现住址上海模糊地址。委托代理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 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模糊地址;法定 LLY,委托 WY、CJ 两名律师。
申请人 2016 年入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企业私自扣除部分基本工资、拖欠薪资,申请人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提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欠付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报销、年终奖等十余项诉求,审理中调整部分主张金额。企业辩称薪资已足额发放、加班已调休、年假已休完、无年终奖约定。仲裁经查:公司未经员工同意按月扣除 15% 薪资属实,结合邮件、考勤、聊天记录核算加班及未休年假天数,采信劳动者合理主张。
裁决:一、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6205.68 元;二、补发工资差额 56700 元;三、补发 3-5 月工资差额 37247.68 元;四、支付加班费合计 56547.61 元;五、报销差旅费 1204.50 元;六、未休年假工资合计 27100.58 元;七、驳回其余仲裁请求。
双方不服裁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仲裁员:RXL书记员:LWS裁决日期:二〇二五年某月某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