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虹检刑不诉 [XXXX] XX 号被不起诉人:HYQ,女,1962 年 9 月 4 日,户籍地、现住址做模糊脱敏,涉案后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虹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当事人介绍他人出借医保凭证,配合相关机构套取医保基金 2.3 万余元,到案如实供述,主动退缴涉案款项,无既往犯罪记录,涉案诊所、审计机构名称脱敏,同案人员姓名拼音替代。
本院认定:涉案行为构成诈骗共同犯罪,但当事人系从犯,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不起诉,已退赔款返还医保主管部门。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可在法定时限内申诉或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