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沪静检刑不诉 [XXXX] XX 号被不起诉人:XX,女,户籍地、现住址信息脱敏,涉案后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当地公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XX 因遭遇家庭暴力,出资委托他人谋害配偶,先期支付部分款项,后续主动放弃犯罪计划,涉案人员悉数返程,未发生人身伤亡后果。在案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笔录、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检察机关认定涉案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犯罪预备,但当事人主动中止犯罪、无实际危害结果,依法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诉或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