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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故意杀人预备案,辩护促成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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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炯律师 在线
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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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该案,深挖当事人因遭受家暴引发涉案、犯罪预备阶段主动中止作案、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等关键情节,依法提交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最终作出不起诉处理。

案件详情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刑不诉 [XXXX] XX 号
被不起诉人:XX,女,户籍地、现住址信息脱敏,涉案后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当地公安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XX 因遭遇家庭暴力,出资委托他人谋害配偶,先期支付部分款项,后续主动放弃犯罪计划,涉案人员悉数返程,未发生人身伤亡后果。在案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笔录、行政处罚文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检察机关认定涉案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犯罪预备,但当事人主动中止犯罪、无实际危害结果,依法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诉或自诉。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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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炯律师,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质,深耕婚姻家事争议解决、民商事纠纷、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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