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24) XXXX 刑初 XXXX 号公诉机关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XXX, 男,1981 年 5 月 17 日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 XX 区域,暂住 XX 区域。因本案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被刑事拘留,2024 年 3 月 13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XX 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4〕X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X 犯强奸罪,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 (因涉及个人隐私) 开庭审理了本案。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XXJ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XXX 及辩护人周健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 年 2 月 27 日 2 时许,被告人 XXX 通过聊天软件 “soul” 相约至被害人 XXX 住处喝酒。过程中,XXX 趁 XXX 醉酒之际,将 XXX 裤子脱下,致使 XXX 下身裸露,随后将 XXX 抱至卧室床上,脱去自己裤子,在 XXX 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仍欲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因 XXX 多次抗拒而自动放弃。至 5 时许,XXX 为制止 XXX 报警,采用拍摄裸体视频、扇耳光、使用酒瓶等手段进行控制。经鉴定,被害人 XXX 面部挫伤、双上肢挫伤,均构成轻微伤。2024 年 2 月 27 日,被告人 XXX 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 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及 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 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 XXX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 XXX 发生性关系,被告人 XXX 具有犯罪中止,坦白等情节,建议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在庭审中,公诉人根据被告人取得谅解的情 况,调整建议量刑为一年,并且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不建议适 用缓刑。
被告人 XXX 在法庭审理前认罪认罚,并当庭对公诉机关调 整后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辩护人周健炯提出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主动邀请被告人去家里,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告人进入室内与被害人沟通后,在酒 精的作用下产生性冲动,在强奸过程中,被告人主动中止犯罪行 为,并且具有坦白情节,酒醒之后,被告人主要出于泄愤及保护 自己的目的,才对被害人进一步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已经取得 被告人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 XXX 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且取 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足以认定。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手机照片,证实公安 机关从被告人 XXX 处扣押手机一部的事实。XXX 账号、聊天记录、语音记录,证实被告人 XXX 通过 soul 聊天软件结实被害人 XXX, 并相约至 XXX 处喝酒。3. 被害人 XXX 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了上述事实。4. 证人 DSJ 的证言、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 XXX 在被侵 犯后曾拨打 DSJ 语音求助,但未接通的事实。5. 验伤通知书、相关伤势照片、XX 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 XXX 的伤势情况。6. 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证实了上述事实。XXX 公安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 XXX 到案的经过。8. 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 XXX 的身份信息。9. 被告人 XXX 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0. 谅解书,证实被告人 XXX 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 XXX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 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 XXX 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被 告人 XXX 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被告人 XXX 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上予以考量。辩护人相关 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 XXX 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4 年 2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 XX 市 XX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RYL人民陪审员 JJX人民陪审员 HYY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F
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 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