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6万元材料款全额胜诉!尹绪梅律师助企业突破“未竣工验收”抗辩,追回欠款及逾期利息
一、案情介绍
原告系陕西省韩城市一家专业从事建设材料供应的企业(以下简称“材料公司”)。被告为国内知名大型建筑集团(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承建“2018年度高新区重点市政配套设施项目(二标段)”的需要,与原告签订了《沥青材料买卖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
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沥青材料,并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约供应材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原告累计供货金额为7,123,533.05元,被告仅支付116万元,尚欠货款本金共计5,963,533.0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尹绪梅律师代理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支付货款本金596万余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LPR的1.5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5964元由被告承担。
二、办案经过
尹绪梅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 全面梳理证据材料
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收集并整理了《沥青材料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月对账明细表、月度预结算单、项目物资供应结算单、微信沟通记录、发票等关键证据。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项目物资供应结算单虽无被告签字盖章,但系被告员工汪X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尹绪梅律师通过微信录屏等方式固定了这一关键证据。
2. 有力突破被告“未竣工验收”抗辩
被告辩称,按照补充协议约定“供货之日起半年内支付至累计对账额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额的97%”,涉案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付款比例应为50%。尹绪梅律师通过提交微信公众号截图、新闻截图、项目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证明涉案道路已经通车、部分路段已经竣工验收。同时指出:原告于2023年8月完成最后一次供货后,被告再未要求供货,且被告无法明确何时需要继续供货、何时能够竣工验收。法院最终采纳了原告的观点,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3. 成功争取逾期利息
被告援引合同第9.6条“任何缓付、迟付的款项均不计取利息”进行抗辩。尹绪梅律师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成功说服法院酌情支持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4.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团队在起诉同时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相应金额的资产,为后续诉讼争取了主动权。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支付货款: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5,963,533.05元;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49,827.0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
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27,815.9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原告核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实现全额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