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片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尹绪梅律师团队助原告1228万元全额回款+方X款支持
一、案情介绍
原告系江苏省南京市一家专业从事环保建材生产与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建材公司”)。被告一为某大型建筑集团的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分公司”),被告二为该建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总公司”)。因承建“合肥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土建3标”项目的需要,建筑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管片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钢筋混凝土管片及方X,并对价格、结算方式、付款节点、质保金、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约供应管片及方X,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原告累计供应管片货款金额为60,093,436.15元,被告仅支付4180万元,尚欠管片货款本金共计18,293,436.15元,另有方X款69,258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尹绪梅律师团队代理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支付管片货款1829万余元、方X款6.9万余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LPR的2倍分段计算)、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8676.37元由被告承担,并要求建筑总公司对建筑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尹绪梅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 全面梳理证据材料
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收集并整理了《管片买卖合同》、数十份分期结算单、付款凭证、微信沟通记录、管片运输签收单、发料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
2. 精准应对被告“质保金未到期”抗辩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10%质保金(约600.9万元)尚未到期,不应支付。尹绪梅律师团队虽主张质保金应加速到期但未被法院采纳,但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争取到90%货款支付节点的认定——即封账协议虽未签署,但非因原告原因导致,被告应支付至总供货金额的90%(54,084,092.53元),扣除已付款后为12,284,092.53元。
3. 成功争取方X款支持
针对未退回的方X,被告对部分工点的欠付数量及单价均不认可。尹绪梅律师团队通过提交自制统计表、管片运输签收单、发料单、微信记录以及与案外人的采购合同作为单价参考,法院最终全额支持了方X款69,258元。
4. 突破合同“存款利率+1%上限”违约金条款
合同第10条约定了极低的违约金标准(按存款利率计算,总额不超过欠款金额的1%)。尹绪梅律师团队通过强调被告的违约程度、长期拖欠的事实以及公平原则,成功说服法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同期LPR,大幅提高了违约成本。
5. 成功追加总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74条关于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规定,尹绪梅律师团队成功主张建筑总公司对建筑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客户增加了执行保障。
6.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律师团队在起诉同时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相应金额的资产,为后续诉讼和判决执行争取了主动权。
三、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支付货款:建筑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 12,284,092.53元(90%付款节点对应的欠款);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284,092.53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标准计算;
支付方X款:建筑分公司支付原告方X款 69,258元;
总公司补充责任:建筑总公司对建筑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中的44,119.79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判决结果:原告核心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实现重大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