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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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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仓库中被查获的侵权鞋子,也是因为厂家错发的带有品名的鞋子而由周某集中起来准备退货的鞋子。经辩护人多次与侦查机关、检察院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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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周X在淘定店经营女鞋,销量很好。后因福建上游供货商涉嫌制造侵权名牌女鞋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周X因销售该厂家制造的女鞋,在周X仓库中也查到了多对侵权女鞋,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浙江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周X,详细了解了周X淘宝店的销售情况,被查获的女鞋的情况、周X向浙江省内销售女鞋的情况、周X自营品牌的销售情况等。经分析发现,周X在代理该厂家的女鞋时,多次强调不能有侵权女鞋情况,也不能有其他鞋类的商标,即周X订货的均为无牌鞋。周X在销售时所贴的商标是自家商标,且网店当中销售链接里的品牌也是自有品牌。另外,周X销往浙江省的女鞋,均不是案涉的鞋款。周X仓库中被查获的侵权鞋子,也是因为厂家错发的带有品名的鞋子而由周X集中起来准备退货的鞋子。经辩护人多次与侦查机关、检察院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周X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 1970-01-01
  • 被告
  • 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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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素娟律师,2004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广东华商(惠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工作经历:闫素娟律师进入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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