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后因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郭X系滴滴司机,在一次载客之后被刑事拘留,所涉罪名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全案过程。经综合分析,辩护人认为:郭X本人无组织行为,该批乘客系郭X在滴滴平台通过正规途径接单,起点和终点均由乘客设定,郭X只是单独的提供司乘运输服务。另外,从乘客上车的地点与下车的地点来看,普通人很难认定下车地点为国(边)境,仅为当地一处较为偏僻的海港边的露营地。另外,该批乘客下车后,系由其他人员接送后乘船准备偷渡的过程当中被抓,郭X与上述人员无共谋、不认识,其仅在上述人员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行了作为滴滴司机的订单安排。因此,郭X不构成本罪。后办案机关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