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涉诈骗罪,后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周X所在的公司为一家从事仓储、特流、出租类行业的公司。其公司通过在小红书等平台发布物流司机岗位的相关信息,有人前来应聘的话,公司会与司机签订一份租车的书面合同,约定由司机向公司交纳3000元的押金(用于抵扣车辆维护保养的费用,比如车辆更换轮胎、机油等等),公司向司机提供一部车辆归司机使用。前期几个月由公司协助司机进行抢单(物流单),接单后,司机收入的物流费用扣除过路费等成本后,与公司五五分成。后有司机因为接不到单,报案称该公司涉嫌诈骗,周X作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刑事拘留并逮捕。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及时会见了周X,详细了解了公司的运营情况,以及公司和所招聘司机的合同签约情况,向公司其他人员调取了合同样本,了解了现在与公司存在的其他的司机的运营情况。经综合分析,律师认为:公司收取司机3000元/人的押金,并向司机提供了车辆及物流司机的工作机会,还在前期协助司机抢单接单,公司并无诱骗司机交押金后不履约或消极运营,也并无导致押金无法退还。另外,公司在小红书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与司机也以全程视频录像的形式签订了书面的租车合同。在整个过程当中,司机都清楚自己将来从事的岗位以及会面临的一定的经营风险。公司并无隐瞒真实运营风险(如抢单难度、是否对收入进行承诺等),也没有虚构公司的抢单能力,公司也只是承诺前期会协助司机抢单,待司机熟悉操作后可自行抢单,另外,如司机还不熟练,公司会延长协助抢单的时间。因此,周X及公司均不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最终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