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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涉开涉赌场罪,后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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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认为卢某主观上无开设赌场的故意,且其对台球厅的出资也是被迫出资。出资后未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未实际进入台球厅管理层,不参与台球厅管理运营,也未分红。因此,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经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卢某顺利取保,并获不予批准逮捕。

案件详情

卢X涉开涉赌场罪,后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卢X与朋友合伙经营台球厅,由朋友经营。卢X仅出资,平时偶尔过去店里打球。后公安机关接举报,称该台球厅有老虎机,该游戏厅被查处。根据员工指认,卢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拘。接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及时会见了卢X,详细了解了台球厅的出资情况、开设情况、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股东分红情况等。经分析发现,卢X的出资系因朋友向卢X借款无力偿还,于是以台球厅的股份用于抵债。卢X从未参与股东会议、也未在公司经营群内发言。经营群内并无对经营老虎机进行批露。并且,对台球厅的监控查看后发现,卢X在至台球厅玩的时候,该老虎机并未开机(其仅在特定时段开放用于聚赌)。因此,辩护律师认为卢X主观上无开设赌场的故意,且其对台球厅的出资也是被迫出资。出资后未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未实际进入台球厅管理层,不参与台球厅管理运营,也未分红。因此,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经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卢X顺利取保,并获不予批准逮捕。


  • 1970-01-01
  • 被告
  • 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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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素娟律师,2004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广东华商(惠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工作经历:闫素娟律师进入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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