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后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曹X系一船舶驾驶人员,在海上为不同船老板开船。禁渔期内,海警部门查获其所驾驶船只有捕捞作业,曹X因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会见了曹X,了解案情。经分析发现,曹X在案发时仅为该船老板工作半个月有余,且在其驾驶渔船期间,其捕鱼的区域部分不在禁渔区内,并且,其所使用的拖网也不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其在为船老板工作期间,所获的渔获很少,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存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辩护人向办案机关提出曹X不构成案涉罪名的辩护意见。经多次沟通,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