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X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取保成功后,最终判处缓刑。
蒙X妻子在某足浴中心上班,蒙X应聘到该洗浴中心作楼层主管,后因该洗浴中心招聘多名未成年女性有偿陪客人在洗浴中心包房唱歌喝酒,洗浴中心老板、管理层均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了解案情。经全面了解情况下,辩护人得出如下意见:蒙X系经足浴中心招聘入职,入职后因原楼层经理离职,才兼任楼层经理一职。洗浴中心人员均系另一股东招聘,面试及安排工作均由另一股东负责,工资由洗浴中心老板安排财务人员另行支付。蒙X仅按另一股东的安排,在工作群内安排人员上班。另外,上述人员平时住员工女宿舍,蒙X不清楚上述人员下班后的情况。因此,蒙X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且洗浴中心只是按水吧管理人员的工资向蒙X支付工资,蒙X未从洗浴中心的违法所得中获利。即使蒙X客观上参与了上述未成年人的管理,但是其系非故意,也是从犯。最终,检察院采信辩护人的意见。蒙X被取保后,被判处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