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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X涉故意毁坏财物罪,后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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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析发现,侯某所划伤的划痕,与公安机关的定损材料当中有两处不符(侯某称其只划了四道,定损材料当中有六道)。如将上述两道的划痕排除是侯某造成的,则侯某造成的损失达不到定罪数额。辩护人将上述意见向办案机关提出,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侯X涉故意毁坏财物罪,后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侯X因被害人将车辆多次堵住侯X经营的档口,多次劝阻未果,故在某次被害人又将车辆停在那里的时候,将被害人车辆用钥匙多处划伤,经鉴定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标准,侯X被刑事拘留,后被批捕逮捕。接受家属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会见了侯X,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调取了案件材料。后经分析发现,侯X所划伤的划痕,与公安机关的定损材料当中有两处不符(侯X称其只划了四道,定损材料当中有六道)。如将上述两道的划痕排除是侯X造成的,则侯X造成的损失达不到定罪数额。辩护人将上述意见向办案机关提出,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 1970-01-01
  • 被告
  •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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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素娟律师,2004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广东华商(惠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工作经历:闫素娟律师进入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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