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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建筑总包单位成功免除用工主体责任,律师助委托人实现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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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运用“合法分包阻断用工主体责任”的抗辩策略,成功为总包单位免除全部赔偿责任(原诉请超40万元)。通过梳理劳务分包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有力论证申请人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总包单位无关。同时,正确区分工伤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的不同项目,逐一驳斥申请人主张

案件详情

裁决机构: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时间:2023年11月

代理方:被申请人之一(总包单位)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申请人(男)于2020年4月13日入职案涉项目从事水电工作,口头约定月劳务工资不低于8000元。2020年7月18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建的兰州某项目工地工作时,不慎发生工伤事故,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5日,经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开放性伤口,后鉴定为工伤九级,无护理依赖。

申请人的工资由案外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月均工资为2894.4元。XX公司已将案涉项目的劳务部分合法分包给XX公司,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XX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的规定,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按项目参加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申请人认为XX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同时主张XX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也应承担责任,遂将XX公司和XX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九项仲裁请求,合计金额超过40万元。

申请人仲裁请求:

1. 裁决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260元;

2. 裁决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260元;

3. 裁决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260元;

4. 裁决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09680元;

5. 裁决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医疗费;

6. 裁决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护理费24601.8元;

7. 裁决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医疗伙食补助费6550元;

8. 裁决二被申请人连带支付交通费3000元;

9. 裁决二被申请人因工伤保险理赔不够部分应依法一次性补足,并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XX公司委托本所何莉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出庭应诉。

二、我方答辩意见

1. XX公司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XX公司将案涉项目的劳务部分合法分包给XX公司,申请人实际接受XX公司的招用及管理,工资由XX公司支付。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XX公司与申请人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用工主体是XX公司。

2.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 XX公司作为项目总包方,依法按项目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目的是解决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待遇难落实的问题。此种参保形式下,总包单位与参保人员之间仅成立工伤参保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能以此推断XX公司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申请人无权向XX公司主张。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范围。事实上,工伤保险基金已足额支付了申请人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相关医疗费用。

4. 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应由XX公司承担。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依法由用人单位(即承担用工主体的XX公司)支付,与XX公司无关。

5. 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均过高。 申请人主张的月工资8.000元无证据支持,实际月均工资仅为2894.4元;停工留薪期未经鉴定;护理费因鉴定为“无护理依赖”而不应支持;交通费无票据支持。

综上,XX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请人对XX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案件结果

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

1. 被申请人XX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403.95元;

2. 被申请人XX公司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2403.95元;

3.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包括对XX公司的全部请求)。

XX公司不承担任何支付责任。

裁决理由要点:

· 申请人实际接受XX公司的招用及管理,工资由XX公司支付,申请人与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应当对申请人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

· XX公司已按施工项目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非被申请人支付;

·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申请人无护理依赖,护理费不予支持;交通费无票据,不予支持;

· 申请人月均工资为2894.4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应按2022年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94231元/年的60%即4711.55元/月作为计算基数;

· 停工留薪期根据伤情及《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为9个月。

四、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待遇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总包单位将劳务合法分包后,是否应对分包单位招用的工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支付责任?

仲裁委完全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从以下三个关键层面驳回了申请人对XX公司的全部请求:

第一,精准界定劳动关系主体。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谁招用、谁管理、谁支付工资”。本案中,申请人由XX公司招用、接受XX公司管理、工资由XX公司发放,因此申请人与XX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将劳务合法分包,不应对分包单位的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二,正确区分“项目参保”与“用工主体责任”。 XX公司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系依法履行总包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参保行为不能等同于与参保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更不能推导出总包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明确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投保人与参保人员之间仅成立工伤参保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三,厘清工伤待遇支付主体。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应由用人单位(XX公司)支付。XX公司既非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义务人,亦非用人单位的支付义务人,依法不承担任何支付责任。

本案的成功代理,帮助XX公司避免了被错误认定为用工主体而承担数十万元的工伤待遇赔偿风险,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合法分包后,总包单位不承担劳务分包单位工伤人员待遇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对企业风险防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精准运用“合法分包阻断用工主体责任”的抗辩策略,成功为总包单位免除全部赔偿责任(原诉请超40万元)。通过梳理劳务分包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有力论证申请人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总包单位无关。同时,正确区分工伤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的不同项目,逐一驳斥申请人主张。最终仲裁委驳回申请人对总包单位的全部请求,为企业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 2023-11-01
  • 被申请人
  • 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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