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何X
- 被告:刘X*
- 代理人: 饶*(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杨梦迪(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件简介
原告何X与被告刘X*因合伙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曾合作经营南宁市的一家百**娜品牌蛋糕店。
在经营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作费用,并在合同终止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相应的资金。
诉讼请求
1. 被告刘X*向原告何X退还31**4.6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X*承担。
案件事实
- 双方合作时间为20**年1月1日至3月8日。
- 20**年8月9日,被告刘X*与武汉XX公司签订了《城市合伙人代运营合同书》。
- 原告何X于20**年12月31日支付了2**000元给被告妻子黄**作为股权款。
- 20**年3月8日,双方协商一致关闭了蛋糕店。
- 20**年3月27日,武汉XX公司向被告退还了5**00元保证金。
- 20**年4月6日,武汉XX公司将3月1日至3月8日的营业收入2441.7元汇给被告。
- 原告持有店铺60%的股权,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及营业收入的60%。
被告答辩
- 刘X*认为,原告无权要求退还被告个人支付的50000元保证金。
- 双方之前已就之前的账目结算完成,原告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对50000元保证金提出权益主张,因此原告的诉讼行为存在恶意。
- 关于营业收入,被告认为双方已结算完毕,不应再进行分配。
法院判决
- 本院认为,被告缴纳的50000元保证金为合伙事务终止后的剩余合伙财产。
- 根据双方合伙份额,判决被告刘X*给付原告何X2**53元。
- 驳回原告何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