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个体经营者,委托两名律所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为一名自然人,双方早年有过生意往来,后续再无合作。原告因需向同名同姓、且开户行一致的合作方支付货款,操作时出现失误,将共计 92896.5 元款项转入被告银行账户。原告发现转错后立刻联系被告,但被告账户因其他纠纷被司法冻结,款项迟迟未能退回。原告此前尝试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均未解决问题,遂提起本次不当得利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全部错转款项。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也未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当庭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报警记录、聊天记录、过往司法文书、证人笔录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错转款项的前因后果、沟通过程以及此前维权经过。法庭对全部证据逐一核查认证,确认款项流转、错付事实以及被告账户被冻结、原告多次维权未果等关键情节。被告经合法传唤缺席庭审,法庭依法按照现有证据审理本案。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92896.5 元;本案产生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若被告逾期履行,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理由:被告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占有涉案款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原告确系操作失误错转货款,且已穷尽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救济途径,现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主张返还,诉求合法合理。被告无故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自身抗辩权利,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