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为在职员工,委托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系本地企业,指派工作人员参与庭审。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用工超过法定时限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双方就薪资标准、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等事项产生分歧。原告离职后,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发相关劳动报酬,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答辩称部分用工情形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同时不认可原告提出的薪资及报酬主张。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阶段,双方围绕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薪资核算、用工事实、举证责任等核心争议展开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我方代理人梳理入职记录、考勤台账、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结合劳动法律法规及各地裁判规则,逐一回应对方抗辩,针对二倍工资的适用情形、计算标准、时效问题进行论证。法庭结合双方提交证据、庭审陈述,核查用工全过程及争议焦点。
案件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依法核算支持原告合理的劳动报酬诉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双方劳动关系真实存续,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结合证据认定用工时长、工资基数,依法计算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主张的部分报酬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故不予支持。被告提出的免责事由,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