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为家中长子,委托两名专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为次子、女儿,二人互为上诉人,分别由亲属及执业律师代理。被继承人夫妇先后离世,留有农村房屋、集体合作社股份及对应收益等遗产。长子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遗产,次子、女儿则反诉主张案涉房屋早已分家归次子所有,且母亲留有律师见证遗嘱,遗产应由次子单独继承,同时认为长子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遗产。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产属于遗产、遗嘱因形式要件缺失无效,判决遗产由三名子女均等分割。次子、女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提交拆迁相关材料作为新证据,主张拆迁手续可佐证房屋实际归属。双方围绕房屋产权性质、分家事实、遗嘱法律效力、赡养义务履行情况展开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合议庭结合土地权属登记资料、村委证明、证人证言、过往赡养纠纷文书、遗嘱订立过程笔录、拆迁档案等全部在案证据,逐一核查事实、辨析法律适用问题,全面审查一审裁判内容与上诉理由。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理由:案涉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依法属于二老夫妻共同财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已完成分家确权;案涉打印遗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各方此前就赡养事宜达成调解,无充分证据证明某一继承人未履行赡养义务,三名继承人均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均等分得遗产,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无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