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夫妇先后离世,留有农村房屋、集体合作社股份及对应收益等遗产。三名子女为本案当事人,原审原告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均分遗产;原审二被告反诉,主张案涉房屋早已分家确权归己方所有,同时提交律师见证打印遗嘱,要求按照遗嘱单独继承房屋、股份及拆迁、分红等全部利益,并提出其他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产、股份均属于遗产,涉案打印遗嘱因形式要件缺失无效,判决遗产由三名继承人均分。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各方均委托专业律师参与一、二审诉讼。
办案经过
一审阶段,双方围绕房屋权属、分家事实、遗嘱效力、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举证质证。一审法院结合土地权属材料、村委证明、证人证言、赡养纠纷调解书等,作出法定继承的判决。二审受理后,合议庭依法组织证据交换与庭审。上诉人补充拆迁相关材料作为新证据,继续主张房屋实际归其所有、遗嘱合法有效、对方未尽赡养义务。被上诉人进行答辩,认为物权登记效力优先,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各继承人均履行了赡养义务。法庭全面核查全案证据,对房屋权属、遗嘱法定要件、赡养事实逐一审查,并对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复核。
案件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理由:1. 案涉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已完成分家确权,拆迁相关材料亦不能改变物权归属,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遗产范畴;2. 案涉打印遗嘱未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求,立遗嘱人仅捺印、见证人未逐一签署日期,遗嘱依法认定无效;3. 结合此前赡养纠纷调解书及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某一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三名继承人应均等分割遗产。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无误,故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