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早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委托专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也聘请律师及实习律师参与案件审理。原告诉请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其抚养、对方按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车辆等财产,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法官先行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双方代理人分别就子女抚养方式、抚养费承担、房产、车辆、保险理财等共同财产分割、债务处置、费用承担等事项发表意见,反复沟通协商。结合双方诉求与实际生活情况,不断细化抚养探视、房产过户、车贷偿还等细节条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结果及理由: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被告负责主要抚养,同时约定原告阶段性照料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两处房产、车辆按协商方案分割并明确过户时限与费用承担,车贷由车辆归属方自行偿还。子女名下保险、理财归孩子所有,双方不得处置。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诉讼费由二人各半承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