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 1481 民初XXX号
原告:XX,女,2
原告:XX,女,2
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LMM,女,
法定监护人 LMM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均系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
原告 XX、XX 与被告 XXX 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 XX、XX 的法定监护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被告 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XXX 向原告按照 LMM 与被告在 2021 年 11 月 25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 2021 年 12 月欠付的抚养费 3000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月支付自 2022 年 1 月起到两人分别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合计 3000 元的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母亲 LMM 与被告于 2016 年 8 月 8 日在兴宁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了两原告 XX(女,2017 年 5 月 6 日出生)、XX(女,2020 年 10 月 12 日出生)。后原告父母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并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办理离婚登记。按离婚当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 “婚生女儿 XX、XX 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每月负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人民币叁仟元整至两女儿均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于每月 15 日前转账至女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约定,被告应在 2021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第 1 次的抚养费,但直到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应当负担的抚养费 3000 元(2021 年 12 月)。原告认为,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上述《离婚协议》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法律效力,应按约履行。现两原告已依《离婚协议》约定与母亲共同生活,由母亲抚养,被告应按约定每月支付 3000 元抚养费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 XXX 承认原告 XX、XX 提出的全部抚养费诉讼请求,但提出要探视两个小孩,且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不肯给被告探视造成未支付抚养费,故不同意负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抚养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提出探视权,应另行申请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XX、XX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2 月的抚养费共计 9000 元;
二、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后从 2022 年 3 月起每月支付原告 XX、XX 各 1500 元,直至原告 XX、XX 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 XX、XX 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