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案:工伤赔偿纠纷
审理机构:连云港市赣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 XX 为建筑工地务工人员,在务工期间于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该伤情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用工单位为申请人参保工伤保险,但迟迟未支付相应工伤赔偿款项。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申请人委托蒋长伟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本次仲裁,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后未到庭参与庭审。
办案经过
仲裁委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独任仲裁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蒋长伟律师代为提交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住院病历、劳动合同等全套证据,完整佐证劳动关系、工伤事实、伤残等级以及薪资标准。因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委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结合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逐一核查认定。
案件结果
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合计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 53510 元,驳回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裁决理由为:申请人工伤及九级伤残事实已依法确认,有权享受对应工伤保险待遇;结合医疗记录确定停工留薪期时长,依照当地标准核算各项补偿金额;双方劳动关系在仲裁文书送达时已实际解除,故不再重复裁决解除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