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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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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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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围绕罪名定性、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等要点展开辩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xx年,被害人张X与案外人因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发生口角,与案外人同行的被告人刘X见状上前对张X进行殴打,造成张X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刘X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X要求刘X、侯X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数十万元。

二、办案经过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程豪律师团队接受刘X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工作。律师团队重点提出以下辩护策略:

1、关于罪名定性的争议。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刘X并非无事生非,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2、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刘X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关于认罪悔罪与积极赔偿。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审理过程中与侯X共同向法院交纳赔偿款,用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额外补偿,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中,辩护人围绕上述要点充分发表意见,并提交赔偿款缴纳凭证等证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刘X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刘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律师价值与办案成效

(1)积极争取赔偿谅解,成功适用缓刑。律师促成刘X在审理期间主动交纳赔偿款,充分体现悔罪态度,法院据此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缓刑,避免了实刑羁押。

(2)推动民事赔偿一次性解决。律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积极与法院、被害人沟通,促使刘X与侯X共同将赔偿款交至法院,使被害人获得实际补偿,同时为刑事部分从宽处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3)全面呈现案件起因等酌情从轻因素。尽管法院未认定被害人过错,但律师提出的“事出有因”等情节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对主观恶性的评价,结合赔偿因素,最终获得缓刑结果。

(4)体现刑事辩护中量刑协商与务实策略的重要性。在罪名定性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律师及时将重点转向赔偿谅解、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实现了当事人免于实刑的核心诉求。


  • 1970-01-0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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