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审理法院信息
青海省某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为二手车交易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原告甲长期从事二手车经营,委托被告乙代为在当地采购二手车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原告还为委托服务支付了相应酬劳。此外,案件另有被告丙、丁、戊,以及一家商贸企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各被告均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庭审,部分被告通过线上方式出庭应诉,两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合作初期,被告乙能够按照约定完成购车委托事项。自 2025 年 10 月起,原告先后多次委托被告乙采购多台二手车,并根据对方要求,将定金、购车款、手续办理费用等共计 92.5 万元,转入被告乙指定的多名人员账户。后续原告发现,被告乙仅将部分款项交付给第三人用于购车,私自截留 27.5 万元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多项购车委托事项无法正常履行。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委托合同,要求被告乙双倍返还购车定金、返还剩余购车款、退还委托服务费,并按照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主张其余三名收款人员在各自收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此前财产保全费用均由各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乙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自身仅收取少量款项,不存在挪用资金行为,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也无法律依据;被告丙表示自己仅为临时代收资金,未参与委托交易、未占用款项,不应承担责任;其余两名未到庭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第三人则陈述了款项接收、车辆交付以及后续沟通追偿的相关情况。各方当事人围绕委托关系是否成立、款项流向、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辩论。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前,法院完成送达、证据交换等前置工作,组织双方梳理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案件争议焦点。庭审过程中,法庭逐一组织当事人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资料、买卖合同、银行流水等全部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全面核查资金流转记录、沟通内容、交易细节等案件事实。
结合各方陈述与在案证据,法院重点核查两大核心问题:一是原告与被告乙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二是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余几名代收款项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针对被告缺席、证据繁多、法律关系复杂等情况,法院严格依照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开展审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认定,厘清各方主体的行为与责任边界。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乙虽无书面委托合同,但结合实际交易行为、沟通记录、款项支付方式等,双方构成合法有效的事实委托合同关系。被告乙未按约定完成购车委托,私自占用款项,已构成违约。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 解除原告与被告乙之间就案涉 15 台车辆达成的委托合同;
- 综合考量被告乙已完成部分委托工作,酌定其向原告退还委托服务费 1400 元;
- 因被告乙收受定金后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定金罚则,判令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 20000 元;
- 扣除被告乙一方此前已返还的 10000 元,判令其返还剩余购车款 255000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 驳回原告要求其余三名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案涉其余三名被告仅为被告乙指定的资金代收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参与委托合同、存在挪用资金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情形,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双方未约定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法院依法调整为按照法定 LPR 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违约方被告乙承担。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冯律师在代理苏某处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过程中,针对法院作出的27.5万元财产保全裁定,第一时间审查申请人的请求基础、担保情况、保全范围及程序期限,并围绕保全复议、责任划分、证据链梳理以及后续庭审抗辩制定应对方案。财产被冻结并不代表案件已经败诉,真正重要的是在法定期限内判断保全措施是否适当,同时厘清多名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边界。冯路凯律师长期办理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及财产保全案件,注重从证据、程序和执行风险三个层面帮助当事人制定诉讼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