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起诉案例宜昌刑事案件律师推荐冉勇律师推荐
审理办案机关信息
湖北省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本案系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衍生的刑事审查起诉案件,侦查机关为当地公安局。被不起诉人化名林X,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常住地分属不同省份城市。本案另有主犯王X另案处理,林X委托执业律师作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王X搭建境外服务器运营付费网盘平台,设置会员充值、推广返利机制,招募代理人员上传淫秽视频、图片,对外分享链接引流牟利,充值款项统一归集至其实际控制的文化传媒企业账户,并按比例向代理发放返利。2018 年 9 月至 2022 年 2 月期间,林X作为平台代理,使用自有网盘账号上传各类电子文件,将文件链接发布至网络论坛、色情网站,吸引他人充值注册,自述从中获利 9 万余元。侦查机关以林X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侦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检察院接收侦查机关移送案卷材料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核查卷宗、电子证据、讯问笔录、资金流水等材料,发现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缺失:侦查机关未成功提取林X网盘账号内存储的电子文件原始数据,缺少可供司法鉴定的检材,无法证实其上传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为查清案件事实,检察院先后两次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明确要求提取、固定网盘原始电子数据、完成淫秽物品属性鉴定;两次补侦期限届满后,侦查机关仍未能完成关键电子证据提取与鉴定工作。因本案涉案人员多、网络链条复杂,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全程,辩护律师多次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围绕核心物证缺失、定罪证据链条断裂开展论证,申请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处理,检察官充分听取辩护意见,结合两次补侦结果综合研判全案证据。
案件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对林X不予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有客观证据证实行为人传播的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本案关键原始网盘电子数据未能提取,无检材开展淫秽物品司法鉴定,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环,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满足法定起诉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前对林X采取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步解除,涉案扣押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据不起诉决定另行处置。
